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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郑巨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郑巨挺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235号罪犯郑巨挺,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温平刑初字第9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巨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枫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指派警官龚小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巨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巨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郑巨挺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郑巨挺减刑五个月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巨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巨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巨挺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