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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简某某一审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简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简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简某某应于2015年3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生活困难补助费1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简某某给付生活困难补助费15000元。本案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简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简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条中关于2015年3月25日前简某某给付周某某生活困难补助费1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