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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六枝特区一条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六枝特区一条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11号清华同方信息港D栋二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陆致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铁,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六枝特区一条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魏林。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六枝特区一条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6日签订《经销客户合作协议》,即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电视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15年1月17日,双方对帐结果为:截止于2014年12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122元。2015年1月20日,被告回款20000元,余下15122元拒不支付。基于以上事实,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5122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25日至货款完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即6.15%(1+0.5)=9.225%。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5122元;2、被告支付2014年12月25日至完全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9.225%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同方电视2013县(市)经销客户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建立经销合作关系,核心内容为原告向被告出售原告享有国内销售权的清华同方HDTV(平板数字电视机)产品,协议法律属性为买卖合同;原告授权被告为“清华同方HDTV立枝(市)指定经销商,有效期限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商品结算方式为打款提货,开票结算;货物由原告配到被告指定收货地,被告按照原告相关配送收货要求,办理相关收货手续;双方还在合同中就付款方式、货物运送验收方式、对帐方式、销售支持、返利政策、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为证明被告欠款情况,另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同方公司客户往来对帐单》。该对帐单显示:客户名称为(经销)六枝特区一条龙电:分支机构:贵阳办事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原告应收帐款为35122元;被告在客户盖章处加盖有其公章,对账日期为2015.1.17。以上事实,有《同方电视2013县(市)经销客户合作协议》、《同方公司客户往来对帐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原、被告签订的《同方电视2013县(市)经销客户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经被告签名确认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14年12月25日,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35122元,原告主张上述货款中被告尚有15122元未付,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该部分货款的支付义务,被告应予支付。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对帐后,被告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向原告付清所欠货款,应当按银行同期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自对帐之日即2015年1月17日起付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六枝特区一条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7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六枝特区一条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元,由被告六枝特区一条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六枝特区一条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之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丽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