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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谷振军等与吴印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振军,付宗林,谷振苍,于桂军,吴印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谷振军,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付宗林,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谷振苍,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于桂军,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吴印国,男,6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振军等与被告吴印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邮寄送达费100元,上述费用合计2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