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行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启东有限公司与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启东有限公司,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00142号原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滨海工业园汇海路。法定代表人李立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耀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濠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倪建明,职务书记。被告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牡丹江中路881号。法定代表人倪伟,职务局长。原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启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启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启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启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启东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建云审 判 员 刘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秀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