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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姜瑞永与李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瑞永,李玉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63号原告姜瑞永。被告李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瑞永与被告李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告已给付货款,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瑞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瑞永撤回对被告李玉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瑞永承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纪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