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姜瑞永与李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瑞永,李玉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63号原告姜瑞永。被告李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瑞永与被告李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告已给付货款,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瑞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瑞永撤回对被告李玉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瑞永承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纪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