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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际通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纳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际通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纳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563号原告:深圳市万际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金豪。委托代理人:陈焕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纳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金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际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纳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万际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深圳市万际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元,由深圳市万际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柳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