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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二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彭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彭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开来,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彭文明,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小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