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肖志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营,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肖志营。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五万一千七百一十五元整。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延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