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危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危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诉讼外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钟锡添人民陪审员 邬茂福人民陪审员 刘良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金凤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