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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危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危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诉讼外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钟锡添人民陪审员  邬茂福人民陪审员  刘良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金凤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