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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24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结婚,男到女家在原告方居住生活。并在××××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是外地人,双方婚前互不了解,结婚时被告就连实际年龄隐瞒原告,被告自己声称26岁,直至补办结婚手续,被告提交身份证后,原告才知道被告竟比我大11岁。即便如此我也没有责怪,只希望与被告过好日子。然而被告并不塌心与原告生活,婚后被告在工地打工,每个工地都干不长就换工地,声称有人欺负他,致使被告挣得钱连自己都不能供养,都是依靠原告父母供养吃喝。当原被告有纠纷时,被告便离家出走,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被告平时手机费用过高,不知跟谁联系。同时被告经常对原告及家人撒谎。原被告双方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14年8月份下旬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们没有婚生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农村风俗结婚,男到女家在原告方居住生活。被告于2014年8月份下旬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经常生气吵架,且原、被告有纠纷时,被告便离家出走,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致家庭于不顾。被告于2014年8月份下旬因夫妻感情不和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的上述行为证实其不尽夫妻义务,且双方没有婚生子女,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视为已经破裂。依照《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国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昝 越陪审员 杨卫星陪审员 尹战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