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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金水与李田、黄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水,李田,黄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陈金水,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3号弄20号委托代理人史智兴,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田,男,汉族,1961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芸芳,女,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水诉被告李田、黄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75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