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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作金、陈生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作金,陈生涨,谢丽明,吴小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652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如来。委托代理人:梁世宏。委托代理人:张仕东。被告:谢作金。被告:陈生涨。被告:谢丽明。被告:吴小龙,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诉被告谢作金、陈生涨、谢丽明、吴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谢作金偿还贷款本金14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二、被告陈生涨、谢丽明、吴小龙对上述债务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30日,被告谢作金、陈生涨、谢丽明、吴小龙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苍建信(2014)最保借字第lx201400887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向被告谢作金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200000元。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如未按期偿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被告陈生涨、谢丽明、吴小龙自愿作为保证人共同为原告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9月30日,被告谢作金向原告借款142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0‰。同日,原告向被告谢作金发放了该笔借款。被告谢作金借款后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12月21日分别从被告谢作金的账户扣除了利息100.02元、0.04元,合计100.06元。被告陈生涨、谢丽明、吴小龙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谢作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已支付利息100.06元予以扣减);二、陈生涨、谢丽明、吴小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苍建信(2014)最保借字第lx201400887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00000元为限;三、陈生涨、谢丽明、吴小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作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元,由谢作金、陈生涨、谢丽明、吴小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1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