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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王某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某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民二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某生在你处存款5万元。执行员 :来立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董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