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王某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某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民二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某生在你处存款5万元。执行员 :来立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董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