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龚昌寿。被告:胥某某。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昌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胥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2月登记结婚。1991年6月生育一女冯某甲,现已成年并成家。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被告从1993年12月5日回娘家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过,原告联系本社干部群众,四处打听被告下落均无果。至此,原被告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时间长达二十余年,期间互不联系和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据此,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胥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2月25日在营山县骆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1年6月1日生育一女冯某甲,现已成年并成家。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是被告从1993年12月5日离家出走后,原告四处打听被告下落均无果。至此,原被告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时间长达二十余年,期间互不联系和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合法。原被告结婚二十五年,并育有一个女儿,现已成家,本应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被告从1993年12月5日离家出走后,原告四处打听被告下落均无果。从此,原被告便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联系和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长达二十余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胥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莉代理审判员 罗 雄人民陪审员 张隆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