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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余伦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1892号罪犯余伦虎,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邛崃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伦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五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850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雅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于2012年6月1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40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3年9月8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48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2年2月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伦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6.5分;所处罚金5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85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伦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伦虎减去有期徒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二O年十一月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