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金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金民初字第93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农民,住高州市。被告萧某某,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农民,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与被告已去民政部门自行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协商解决了纠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良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邓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