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董光荣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066号罪犯董光荣,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仁寿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光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30日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9月5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51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于2013年11月27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64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11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光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0分。另查明,罪犯董光荣被处罚金100000元已履行4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光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光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人员陪审员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