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邢书铭与许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73号原告:邢某,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告:许某,女,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邢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正坤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