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邢书铭与许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73号原告:邢某,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告:许某,女,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邢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正坤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