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终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安徽通配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通配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105室,组织机构代码55781759-5。法定代表人:赵育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辉,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通配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省徽商钢材市场H207、H209、H210、H211,组织机构代码69574377-4。法定代表人:秦祥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光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庆农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 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