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申请樊海军、张明清、樊丑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樊海军,张明清,樊丑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东风大街邮政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王雪冬,行长。被执行人樊海军,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树木子村东塔拉社。被执行人张明清,男,39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树木子村东塔拉社,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樊丑三,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树木子村东塔拉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与樊海军、张明清、樊丑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海军、张明清、樊丑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樊海军、张明清、樊丑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福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