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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沙志超与程遵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志超,程遵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沙志超。被执行人:程遵业,亓波,窦圣奎。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亓波银行存款26000元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账户。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