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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华某。被告严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玲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洪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