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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蔡永义与叶崇荣、娄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义,叶崇荣,娄少平,李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330号原告蔡永义。被告叶崇荣。被告娄少平。被告李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义与被告叶崇荣、娄少平、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义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国豪人民陪审员  沈兴国人民陪审员  林士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