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蔡永义与叶崇荣、娄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义,叶崇荣,娄少平,李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330号原告蔡永义。被告叶崇荣。被告娄少平。被告李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义与被告叶崇荣、娄少平、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义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国豪人民陪审员 沈兴国人民陪审员 林士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