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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商初字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寿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商初字2137号原告张寿刚,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广龙,住山东省莒县。委托代理人宫大伟,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潘国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平,该公司员工,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艾蕾,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寿刚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寿刚委托代理人宫大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艾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寿刚诉称,2014年10月1日20时45分,宋婕驾驶鲁A866**号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园大街601号与同向行驶的鲁AB10**号发生碰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宋婕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鲁A866**号车向被告投保商业保险一份,商业保险单号为AJIN50ZH914B002596N,保险期限:2014年1月19日00时起至2015年1月18日24时止。投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责任险(乘客),车上责任险(驾驶员)等各项不计免赔,被告就此事故至今未给予理赔。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等费用3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寿刚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证据2、《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据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4、行驶证、驾驶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辩称,待原告提供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后,经核对,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由的前提下,同意依约承担保险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张寿刚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处为鲁A866**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82EVXL车辆投保,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19日00时起至2015年1月18日24时止,并签署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99000元。2014年10月1日20时45分,宋婕驾驶鲁A866**车辆与米娜驾驶的鲁AB10**车辆尾部碰撞,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交评字(2014)第247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记载:鲁A866**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82EVXL车辆事故损失为248565元。本院认为,原告张寿刚为鲁A866**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82EVXL车辆投保,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签署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张寿刚按约交付保险费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应对保险期间保险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鲁A866**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82EVXL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已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大队作出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属保险事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应当对该事故造成的鲁A866**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82EVX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车辆损失应依据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所鉴定车损额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寿刚保险金2485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寿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鉴定费7500元,均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群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孟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