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顾亚玲、顾言中与钱高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顾言中,钱高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110号原告顾某,女,12岁。原告顾言中,男,37岁。系原告顾某父亲。委托代理人顾洪,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高峰,男,25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法定代表人孙学理,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发斌、王盼亚,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顾某、顾言中与被告钱高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顾某、顾言中缴纳诉讼费,原告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限期内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顾某、顾言中诉被告钱高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