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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民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国军与赵建民租赁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军,赵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栾民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军。被执行人赵建民。本院在执行刘国军与赵建民租赁合同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赵建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书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