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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群众,捕前。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拱北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并刑事拘留,2015年1月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押解回三河市看守所,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烨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欧逸丽庭小区1-3-102室彭某家中,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彭某放置在主卧室电脑桌钱包内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盗走,并自该信用卡内套取人民币1998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某陈述和对被告人张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刘某的证言、信用卡帐单明细查询、证人刘某与被告人张某之间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2014年9月4日10时13分许,被害人彭某报警,称其放在家中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被盗,并被盗刷人民币19980元。后经其核实确认偷拿其信用卡并套取19980元人民币的人系张某。2014年12月5日,三河市公安局对张某上网追逃。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被广东省拱北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当日被临时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被押解回三河市看守所羁押。另被告人张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量刑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查获经过、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出所登记表、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支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儒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