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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中清与皮大才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清,皮大才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55号原告杨中清,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皮大才,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杨中清诉皮大才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清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中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杨中清负担。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俊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