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郁某。委托代理人黄卫平,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