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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郁某。委托代理人黄卫平,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