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维诉万彧尤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尤利,万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张维,男,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尤利,男,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告万彧,女,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诉被告尤利、万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尤利、万彧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尤利、万彧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撤回对被告尤利、万彧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5300元、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丁家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