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世和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陕西保安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陕西保安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保安服务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陕西保安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3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靖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