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梅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