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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梅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