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江苏众城线缆有限公司与杭州和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众城线缆有限公司,杭州和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众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常州新区大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燕(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杭州和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1033号307室。法定代表人吴晓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众城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和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3)大商初字第0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和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6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吴晓宏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宗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