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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227号原告杨某,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某,女,现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蒙特利公园。委托代理人沈某,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鸿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叶南(主审)、人民陪审员吴艳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无其他财产纠纷;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某辨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8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于2014年3月回美国居住至今,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乐山社区委员会证明及被告提供的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道青年社区委员会身份证明、被告出生公证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足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应准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鸿雁审 判 员  王叶南人民陪审员  吴艳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筝慧-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