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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宝莱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宝莱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339号原告连云港宝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28号浦东钢材城B-11-12号。法定代表人苏贻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荣,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苏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大浦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东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宝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宝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