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清泉与陈彦林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泉,陈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张清泉,男,1963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彦林,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昭中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由陈彦林给付张清泉人民币505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清泉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彦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将被执行人陈彦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陈彦林交纳了本案的款项52795.50元。现张清泉已领取执行款52137.50元,即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昭中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何高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邦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