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张某,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叶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