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禄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德宏、杜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王德宏,杜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禄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591996-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云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彪,行长。委托代理人祖轩鹏、陈斌。被执行人王德宏,男,1961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玉山,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横溪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德宏、杜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江宁禄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王德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紫金农商横溪支行借款8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9.2925‰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王德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紫金农商横溪支行代理费5700元。三、被告杜玉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王德宏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王德宏、杜玉山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紫金农商行横溪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德宏、杜玉山的银行存款记录,除扣划被执行人杜玉山银行存款12800元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记录。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德宏、杜玉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横溪支行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德宏、杜玉山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德宏、杜玉山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杜玉山银行存款12800元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横溪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横溪支行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江宁禄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德宏、杜玉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横溪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成 林执 行 员 黄祝祯执 行 员 朱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