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林民三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郝虎吉、郝军卫等与周保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虎吉,郝军卫,周保明,张计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三初字第93号原告郝虎吉,男,汉族,1950年12月27日生,住址林州市。原告郝军卫,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周保明,男,汉族,1983年生,住址。被告张计才,男,汉族,40岁,住址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虎吉、郝军卫诉被告周保明、张计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太增审判员  赵媛媛审判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