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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与赵文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赵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被执行人:赵文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文明借款合同一案中,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山城公证处(2014)通二证经字第78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炳菊审 判 员  黄伟军代理审判员  杨大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