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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催字第23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催字第23660号申请人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书院路38号火炬创新创业园南片区。法定代表人钟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砚,男,1979年9月5日出生。申请人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x的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据号码xxxx,出票金额204000元;出票人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9月12日;出票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 武代理审判员  吕春燕代理审判员  龚 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苑斯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