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原家与被告高淑华、徐万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原家,高淑华,徐万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585号原告周原家,男。被告高淑华,女。被告徐万义,男。本院审理的原告周原家与被告高淑华、徐万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原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雨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