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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原家与被告高淑华、徐万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原家,高淑华,徐万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585号原告周原家,男。被告高淑华,女。被告徐万义,男。本院审理的原告周原家与被告高淑华、徐万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原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雨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