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22号原告: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302151-5。法定代表人:李士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龙,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427262-7。法定代表人:胡吉兵,总经理。原告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旺公司)诉被告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谢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盈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旺公司诉称:钱旺公司与盈涔公司长期存在纸张买卖业务。两公司经过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8月底,盈涔公司差欠钱旺公司货款为95815元。之后,盈涔公司尚差欠钱旺公司货款75815元至今未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钱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盈涔公司立即支付钱旺公司货款75815元;2、盈涔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月千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3、盈涔公司支付钱旺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盈涔公司承担。盈涔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钱旺公司长期向盈涔公司供应用于包装纸张。2014年7月22日,两公司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1、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供方(钱旺公司)于每月25日与需方(盈涔公司)对账开票,货款于次月月底前付清货款;2、如需方逾期付款超过2个月或连续2个月未能正常付款,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逾期付款天数支付供方每月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2014年9月5日,双方经对账确认盈涔公司截止2014年9月25日尚差欠钱旺公司货款95815.54元。后,盈涔公司只支付钱旺公司货款2万元。另查明,钱旺公司为主张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事实,由钱旺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对账单、聘请律师合同、律师服务费发票,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因盈涔公司未到庭,视其放弃抗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钱旺公司与盈涔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经对账确认盈涔公司差欠钱旺公司货款为95815.54元,后盈涔公司只支付2万元,尚差欠钱旺公司货款75815.54元,故钱旺公司主张盈涔公司支付货款7581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钱旺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月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钱旺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因双方在合同约定需方不按期付款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含律师代理费),故本院参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对钱旺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盈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货款75815元,并自2015年3月3日起按每月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8元,由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艳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