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建平与詹顺维、山西神州电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平,詹顺维,山西神州电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建平,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迎泽分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顺维。委托代理人魏秋科,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神州电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00号国际能源中心1808号。法定代表人金凤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悦,该公司业务经理。上诉人林建平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建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建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建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0元,由上诉人林建平减半负担53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红琴代理审判员 郭晓军代理审判员 张江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聂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