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健国与阳衡征、钟文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国,阳衡征,钟文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李健国。被执行人阳衡征。被执行人钟文宗。申请执行人李健国与被执行人阳衡征、钟文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健国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诉讼费4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健国与被执行人阳衡征、钟文宗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分期付款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邓固红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阳 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