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风斌与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斌,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风斌,男,农民。被执行人: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燕山路。法定代表人:唐香凤,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胜审判员 姚继连人民陪��员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同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