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西安魅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西安魅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刘国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建峰,西安市莲湖区庙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郑牛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蓓,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魅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魅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魅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魅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魅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685.5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柯红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