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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智锋与陈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锋,陈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刘智锋,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明,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锋与被告陈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锋以诉讼外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智锋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80元,由原告刘智锋负担。审判员  林桃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