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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1242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3月5日在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于2014年5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要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成年。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虽然有争吵,但没有到离婚的地步。且孩子尚小,夫妻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3月5日在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2013年3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甲。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并主张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男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事产生矛盾纠纷,属夫妻之间的正常争执,并不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关于不同意离婚并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原、被告只要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可改善,为了原、被告家庭的长远利益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 晖 来源:百度搜索“”